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担局机关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和学习培训,每年年初牵头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报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宪法》《民法典》《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共法律知识;
(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制作等;
(七)《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律法规;
(八)行政执法应具备的其它有关知识。
第四条 学习培训方法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内容采取专业法与相关法学习相结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积极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法制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活动,并把参加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习培训坚持常态化、长效化,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法制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准予领取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八条 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对学习培训的检查、抽查,确保行政执法学习培训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