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执法监督人员开展执法监督,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规划科负责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审核、备案及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市司法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依法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报产业规划科备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司法部门批准和备案。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职责需要,并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破坏营商环境。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严格规范使用执法文书,产业规划科负责统一管理执法文书。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应当严格按照事前报备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产业规划科提出申请,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市司法部门备案。
第六条 除对企业开展正常的行政执法检查之外,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以及省、市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和临时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经产业规划科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并及时向市司法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接到涉企实名投诉举报的案件,需要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经局产业规划科向分管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及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如需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检查情况,应当经产业规划科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负责分管行政执法的局领导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进行审阅,产业规划科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检查、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