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9号)精神设立的,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设有19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综合科、产业规划科、融资指导科、科技科、运行监测协调科、电力科、中小企业科、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科、原材料工业科、装备工业科、消费品工业科、信息产业科、信息化推进科、网络信息安全科、 机关党总支、监察室、驻政务中心窗口;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防工业办公室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民营经济的运行态势;组织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的保障;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电力等行业管理工作;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协调维护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等。
二、执法依据
(一)公共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行政法规
(6)《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7)《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 1999年11月8日)
(8)《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 2000年2月12日)
(9)《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2001年7月9日)
(1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2004年3月22日)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2005年7月9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13)《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2008年5月12日)
(14)《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2010年10月10日)
(15)《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9号 自2011年1月17起施行)
3、地方法规
(16)《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1号 自1997年9月3日施行)
(17)《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根据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9号)修改,自2011年11月26日施行)
4、地方政府规章
(18)《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2月1日河北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7号发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发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19)《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 2003年11月28日)
(20)《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 2005年9月14日)
(22)《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号 2007年1月23日)
(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核准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 2011年2月27日)
(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规〔2011〕200号 2011年5月16日)
(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秦政办〔2012〕87号 2012年7月3日)
2、电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1996年4月1日施行)
(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1996年4月17日发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7)《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令第8号 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
3、冶金矿产品
(9)《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号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4、民爆物品管理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1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2006年8月31日)
(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2015年5月19日)
(1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14)《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4号 2008年2月14日)
5、企业权益保护
(15)《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2013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8号公布 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6、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
(16)《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7、中小企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8)《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职责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秦政办〔2010〕105号)规定:
(一)拟订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产业集群发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园区规划及建设工作;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起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民营经济的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各类生产要素的组织协调、服务、调度职责;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负责全市电力行业管理、协调调度和行政执法;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煤炭市场管理。
(四)负责提出全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全市工业、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和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负责全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贯彻执行国家、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全市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九)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负责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十一)组织协调维护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承担跨部门、跨地区和重要时期的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工业服务业、创意产业、咨询服务业企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按规定权限做好有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协助做好全市工业旅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葡萄酒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工作。
(十三)开展工业、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领导岗位职责
(一)局长岗位职责
1、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审定部署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方案,审核签发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制度;
3、审核签署或委托签署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意见,组织推进依法行政重大事项并监督落实;
4、负责或委托行政复议,被行政复议、被行政诉讼案件的答复、应诉。
(二)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1、对所主管行政执法科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2、签署主管行政执法事项意见;
3、组织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与行政复议,被行政复议案件、被行政诉讼案件的答复、应诉。
五、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一)电力科
电力科为市工信局内设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权8项、监督检查权2项,行政许可1项。
(1)行政处罚权:共8项
(1.1)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处罚种类: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1.2)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1.3)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中止供电、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1.4)盗窃电能的
处罚种类:追缴电费、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1.5)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1.6)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1.7)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1.8)未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监督检查权:共2项
(1.1)负责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6条。
(1.2)负责对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
依据:《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3)行政许可:共1项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七条。
(二)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科是市工信局内设机构,有监督检查权1项。
监督检查权:共1项
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防工业办公室
国防工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权4项、监督检查权1项。
(1)行政处罚权:共4项
(1.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2)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3)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监督检查权:共1项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四)驻政务中心窗口
窗口是市工信局内设机构,该科室负责行政许可权1项。
行政许可权:共1项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冀政发〔2017〕8号、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规〔2011〕200号)第二条、《秦皇岛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秦工信〔201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