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机关干部依法行政,提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增强廉洁勤政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过错或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投诉、举报工作,投诉、举报电话为:3800076,邮箱:qhdgxjfgk@163.com,地址:河北大街中段296号(市工信局412室)。
第四条 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第五条 发现有下列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五)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六)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受理人员要根据投诉举报的内容登记、分类、编号、明确承办人员、协办科室、办理时限;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科室、个人。
(三)对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四)对当事人属真实姓名的投诉举报,应当在办结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有详细书面记录。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科室或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科室或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八条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科室或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乱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本局党总支负责对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