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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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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7-31 16:53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用一定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单位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第三条  本局各执法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执法科室需要事前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各执法处室的职责权限、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列出每项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救济渠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监督举报方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六条  各执法科室需要事中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或者办理程序。

         第七条  各执法科室需要事后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实施和结果,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一律予以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方式:对需要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事项,可通过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布。

        条  事前公示程序:

      (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各执法科室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办理时限等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各执法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内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各执法科室结合工作职能,负责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各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查和政策法规科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公示。

      (四)政策法规科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作相应调整,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

        第十条  事后公开程序

        (一)对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各执法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对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范围的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二)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执法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政策法规科负责梳理汇总执法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按照公示程序,通过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行政执法公示存在的问题,各执法处室送政策法规科审定后,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更正。

        第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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