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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参军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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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5-15 13:37
 

一、民参军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国务院于201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二、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2008年12月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应具备7个基本条件和提供8个方面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6、一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在填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时要提供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等材料。

三、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2008年3月颁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工信部、总装备部2010年5月10颁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明确了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7个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6、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的同时主要应提交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保密资格证书、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等6个方面的文件、材料(复印件)。《实施办法》还规定了申请单位在资产上应具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300万元(纯软件类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150万元)。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的程序有哪些?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中的科研生产项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不在《目录》中的项目,不实行许可管理。《目录》对许可项目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查询《许可目录》可到河北省国防科工局。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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