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法办〔2015〕27号)要求,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 所有执法活动,必须以文字、音像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要参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规范制作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九条 未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或私自删减、泄露、毁坏等破坏执法记录及其他违法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对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未按时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