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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1
来源: 工信局办公室      点击数 165
发布时间: 2021-10-27 17:00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发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工信局执法科室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权限。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局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信局制定《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目录》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目录》的行政处罚,应当报请局长批准。

情况复杂或重大行政裁量事项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目录》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可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7号令)执行。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接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局执法科室应当定期对本科室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和《目录》主动纠正。

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形式对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省级部门制定相关裁量权基准的,按省级基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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