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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点击数 540
发布时间: 2017-08-03 10:56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1

对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实地检查

1.《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冶金矿产品销售规模销售方案、经营资金、经营场地以及装卸运输、计量和质量检验等条件的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变更未备案的处罚

市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2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电力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实地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要求

 

3

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处罚

 

电力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实地检查

是否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要求

 

4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

 

电力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要求

 

5

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融资指保科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必要时从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评级机构等聘请专业人员协助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现场审计检查。

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资金使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合规性

 

6

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

 

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检查防治设施建设配备情况、防治设施技术规范符合情况和料堆场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工业企业内及企业外租用,用于堆放原辅材料、煤炭、砂石、灰土、工业固体废物等物料的煤场、料场、渣场等场地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工业企业料堆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7

民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国防工办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实地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注:1、本部门所有市场监管执法事项为  7 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7项,占比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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