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燃煤工作,有效治理燃煤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参照省内其他市的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利用财政补贴政策,降低居民购买洁净型煤的价格。通过将补贴资金直接用于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减少中间环节,促进洁净型煤的推广。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补贴范围为本市居民生活用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补贴对象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洁净型煤每吨补贴26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160元,县区财政补贴100元。型煤专用炉具每台补贴8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700元,县区财政补贴100元。
四、资金筹集
按照推广使用洁净型煤25万吨,置换型煤专用炉具1.8万台测算,2015年度安排补贴资金7940万元。其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5260万元,区县财政专项资金2680万元。
五、资金使用管理
按照《秦皇岛市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由市财政局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于10月底前统一拨付至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应对市级、县区补助资金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各县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洁净型煤销售补贴联审单,由乡镇负责对居民洁净型煤销售明细表的初审,组织村委会和型煤生产配送企业,按照台账和各项原始单据,逐批审核实际配送数量,复核无误后进行汇总,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区政府,县区政府组织财政、环保、工信(发改、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乡镇复核材料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县洁净型煤推广领导小组。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联审结果,将市和县区洁净型煤销售补贴资金一并拨付至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分别于2015年11月底、2016年1月底、2016年4月底进行补贴结算。
六、资金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洁净型煤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县区财政局应于每次拨款后1周内,将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